企業法務

創業者引進投資時,如何維持經營主導權?(一)

新創企業創立時,主要是想藉創業團隊的創新技術、創新營運模式、經營團隊,來開創一番事業。當創業發展到需要引進外來資金時,通常是「既期待又怕受傷害」,尤其公司創立風險較高的初期,既需要創造誘因引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投資;又怕在引進外部投資時,自己的股份占比下降,失去經營主導控制權。

引資時要維持經營權,其實公司法有規定一些制度工具可選擇。在此介紹可選擇的特別股制度:

【複數表決權特別股】是指打破股份有限公司1股1表決權的作法,可以發行1股多個表決權的特別股(例如1股2權、1股10權等等),讓擁有較少股份的特別股股東,擁有較多的表決權;【具否決權的特別股】,又稱為「黃金股」,黃金股股東對特定重大事項(例如公司增減資、併購,聘解任董事……等)享有否決權。

【限制當選董監席次特別股】股東只投資不得擔任董事,不參與經營。【保障當選董事席次特別股】股東可確保當選董事,參與經營。

※註: 此處所介紹之工具,在公司法104年增訂的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」專節就有,最近106.7修正的公司法將該等規定擴大適用到「非公司發行股份有限公司」(正式施行日期未定)

創業者引進投資時,如何維持經營主導權?(二)

除了上次介紹的特別股制度外,這次公司法修正,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「無面額股票」,也是引資要維持經營權可選擇的工具:

【無面額股票】未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選擇無面額股,股票上不用載明每股金額。

在台灣,上市櫃公司股票是面額10元,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雖然沒有規定一定要10元,不過規定要載明每股金額,習慣上非公開發行公司也經常登記每股面額為 10 元,股股等值,這樣創業者在引資時通常都會擔心被稀釋所有權,導致喪失經營主導權。

若可以發行無面額股,這樣創業者創業時可以極低價格發行股票,例如以0.1元或0.01元取得一股,這樣即使出資金額不高,也能取得相對高股數,引進資金時,則可以要求較高金額才能取得1股。另外以往每股金額10元,創業初期,公司價值還不高,要求外來投資者每股10元投資,投資者意願也不會高,以後公司發行無面額股,股票金額在分次發行時確定,這樣的彈性既可讓創業者維持經營主導權,也可提高引進資金初期投資者的意願。

「企業法務外包與派遣」的效益

〈企業法務有外包的需要嗎?〉

企業的法律事務主要有合約草擬審閱、智慧財產權、法令遵循、員工法律教育訓練、協調外部律師處理爭訟等。

企業經營將本求利,在創業初期或中小企業規模,不雇用專職法務人員員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是無可厚非。問題是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會等到企業成長到一定才會發生,甚至可能發生一個法律風險後,造成企業元氣大傷。

〈專業外包其來有自〉

企業創業營運,本來就應該把資源包括資金與人力主要集中在發展主業上。因此企業將內部重要事務委外處理,其來有自,例如將公司日常帳務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士處理、商標專利委外申請、企業資訊系統委外等。至於企業法律事務(合約、智慧財產權管理等)委外,從效益分析來看,更是企業主可以考慮的選項。

〈企業法務外包效益〉

1. 從人事成本效益分析:企業假設聘任專職法務人員,其人事成本大概估算如下:

  • 聘任3年以內經驗的管理師:一年費用在50萬上下(以3萬x14個月+勞健保估算,不計紅利)
  • 聘任5-10經驗的法務經理或處長:預估需一年在100萬上下(不計紅利)。

所以如果可以以低於管理師的人事費用,卻可享有資深法務長的專業服務,何樂不為。(法務外包時,企業法務顧問還可視企業需要,以部分時間派遣的方式,赴企業辦公地點就近提供服務)

2. 從品質效益分析:其實資深法務養成不易,需要長年辦理各類合約或各類案例累積經驗,所以具豐富實戰經驗的法務難尋。若將法務外包給出身產業的資深法務主管,由於其熟悉產業運作,且具豐富實戰經驗,從品質效益角度,應該是比聘任實戰經驗還需累積的法務更具效益。

3. 從顧問資源整合分析:如果企業遇到棘手且需外部律師處理的法律案件,接受外包的顧問,也可在外部律師與企業間,擔任溝通橋樑,因為顧問與律師講「同樣的語言」,而且了解該企業內部的運作,如此可以更順暢地讓客戶解決重大法律案件。(另外本公司跟專業會計師可以提供法務稅務整合服務)。

俗話說「喝牛奶不一定要養頭牛」,從上述分析可看出,企業經營者,依據本身企業發展,在還沒到需要聘任專職法務人員階段前,將企業法務外包絕對是個可以考慮的不錯選項。

獨立董事「呷好又輕可」?

你可能聽說過,獨立董事一年只要開幾次會,一年可能年薪上百萬甚至有上千萬的,世界上真的有這麼「呷好又輕可」的工作?

目前上市櫃公司,依法須設有兩位以上的獨立董事,而金管會於2018.4公布的「新版的公司治理藍圖2018-2020」更逐步要求,上市櫃公司應自2022年需要全面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(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),至於興櫃公司,則應自2022年全面完成設置獨立董事。獨立董事的制度是為健全公司治理,監督公司運作,保護股東權益,尤其是沒有經營權的股東權益。

依據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,獨立董事要求「獨立性」與「專業性」。「獨立性」是要求其須非公司大股東(例如持股百分之一以上…)、未在公司內部任職、非公司營運相關之關係人(例如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負責人或經理人…)等等;「專業性」是要求具有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專業經驗者等等。

獨立董事真的「呷好又輕可」?其實不然,據報導,投資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對獨董求償案件統計共12件,被告獨董達27人,求償總額多達60億元,所以說獨立董事是高風險行業並不誇張。

獨立董事的工作,主要是要協助監督董事會的決議內容有無違法、公司國內外的法令遵循、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有沒有有效運作、公司財報有無不實等。以往公司經營階層在尋找獨立董事時,心理有時會想找「聽話的」,如果是這樣的思考,在公司治理不見得是好事。因為公司如果違反法令遵循,最後受害的還是所有股東,包括經營階層。所以比較健康的想法是,應該找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助力的人選,找對公司事務可以獨立判斷,提供客觀意見的專業人士,協助公司降低經營風險,找的人選最好也是了解公司商務運作的人,這樣不僅防弊,還可以興利。

開公司的朋友注意了,107.11.1起這件事是非做不可

公司法的大幅修正已於107.11.1正式施行,其中為了防制洗錢,增訂了第22-1條,依據該條及相關子法,所有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(公開發行公司不用),不論規模大小,都要做下列申報,不然會受罰:

1. 從107.11.1起至108.1.31止,要上網申報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主要股東(指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%之股東)的相關資料(「首次申報」)。

2. 從109年起,每年3月都要上網申報上述董監事,經理人及主要股東的相關資料(「年度申報」)。

3. 董監事、經理人及主要股東只要有變動,則應於變動後15日內上網申報(「變動申報」),另107.11.1以後新設的公司,在公司設立登記後,則必須在登記後15日內上網申報。

不申報會有甚麼結果? 公司法第22-1條第三項規定:「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,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至改正為止。其情節重大者,得廢止公司登記。」,所以千萬不要輕忽這申報問題。

【對這申報義務有任何問題,歡迎留下訊息或以email聯絡洽詢:vic6688@gmail.com】

財報強制簽證的公司增加

《企業法務》現在不只資本額3千萬以上公司的財報需要會計師簽證了!

公司法修正前,只有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的公司財務報表,才強制要求需要會計師簽證,不過公司法修正後,即使資本額還沒達3千萬,只要公司年底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,或者年底參加勞保員工人數達100人,108會計年度起,財報都一定需要會計師簽證。

若沒有照規定請會計師簽證,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【有任何問題,本公司有合作的專業會計師,歡迎來訊洽詢】